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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上海实行河长制,据了解一审后,在建立三级河长体系之外,草案增加了设立村(居)河长的规定。二审中有委员建议增加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新增设立村(居)河长规定
据了解,经过一年的时间,上海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了加强对小微水体的管理保护,实现河湖河长全覆盖,闵行、宝山、浦东新区等10个区还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建立了村(居)河长队伍。截至今年8月,全市村(居)河长人数已达到5400多人。
一审中,有意见认为,三级河长制对中心城区是合适的,但不能适应郊区河道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在郊区设立村(居)一级的河长。经过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法规在与《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保持一致,坚持本市实行三级河长制的前提下,对村(居)河长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为此草案增加“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居)河长,主要负责河道巡查、违法行为劝阻以及按照规定报告情况等工作。”
建议增加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
“随着化学工业和农业生产模式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环境污染事件尤其是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在频率和危害程度上都有增加趋势,”二审中马进委员提出,上海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一旦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如何依法应急处置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他建议将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作为水资源管理立法的一项内容。“可以包括事件的报告、评估、响应、处置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外他还提出将农业水资源管理也应纳入法规。“农业水资源管理包括灌溉取水量的问题;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潜在风险的问题,以及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排污没有纳入管网系统的问题。”马进委员建议草案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